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玲与蒋定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蒋定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29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蒋定先,女,汉族,1960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蒋定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对被告蒋定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