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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宋声辉抢劫罪,宋声辉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35号罪犯宋声辉,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冈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佛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声辉犯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罪犯宋声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发现其漏罪,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佛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声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995.54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宋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宋声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声辉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5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5995.54元已执行人民币7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声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声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