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蔡泳与曲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蔡泳。委托代理人宋鹏,系青岛李沧溢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曲芝敏。申请执行人蔡泳与被执行人曲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完毕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