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诉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孙×,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郎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