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诉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孙×,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郎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