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世彬、莫如喜与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彬,莫如喜,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初字第00061号原告陈世彬,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29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莫如喜,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6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田路27号,机构代码为55200185-3。法定代表人胡文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封仕清,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世彬、莫如喜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陈世彬、莫如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撤销《重庆市万盛经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陈世彬、莫如喜要求计算连续工龄信访问题的函》的决定,原告遂于同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彬、莫如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彬、莫如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世彬、莫如喜负担。审 判 长  姚代正审 判 员  吴高丽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