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付永春与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春,王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获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付永春,男,住获嘉县。被告王艳利,女,住获嘉县。原告付永春诉被告王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素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永春、被告王艳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永春诉称,被告王艳利于2012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1800元和1192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72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艳利辩称,原告所诉两笔借款均系其与冯涛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与冯涛共同偿还。原告付永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800元未归还;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920元未归还;3、获嘉县大新庄乡西碑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付永春的曾用名是付二春。被告王艳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王艳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经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付永春,曾用名付二春。被告王艳利与冯涛于2002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9日离婚。2011年2月23日,被告王艳利以冯涛出国为由借原告现金1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1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2月23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800元,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二春现金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元)2012年2月23日至2013年2月23日归还借款人:王艳利2012.2.23。2013年2月23日,被告又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800元。原告将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上述借条中的借款期限改为“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2月23日”。该借条中的“11800元”包含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800元。2012年3月10日,被告王艳利以冯涛出国为由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今借付永春现金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11920元)。借款人:王艳利2012年3月10号至2013年3月10号止。该借条中的“11920元”包含借款本金10000元和借款利息1920元。2013年3月10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920元,双方约定将借款期限向后推了一年。原告在被告出具的上述借条上将借款期限改为“2013年3月10号至2014年3月10号”。综上所述,被告王艳利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及利息3720元(1800元+1920元)未归还。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所诉借款系其与冯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与冯涛共同偿还。原告当庭表示其不要求冯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4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72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72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艳利分两次借原告付永春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3720元,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72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借款系其与冯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与冯涛共同偿还。由于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冯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案不作处理,被告依法对原告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艳利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付永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王艳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孙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