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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艳与被告史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艳,史建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411号原告赵小艳,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建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艳诉被告史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