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艳与被告史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艳,史建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411号原告赵小艳,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建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艳诉被告史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