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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与张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张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付贵。委托代理人詹国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上诉人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天上人间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代理审判员  刘 佳审 判 员  武之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