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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胡云军与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恩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军,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恩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03号原告:胡云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洪山区英杰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郭海燕,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河东街村。法定代表人:吴昌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强,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恩红,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军与被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恩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云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云军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