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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晓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德 建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林 晓 炜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551号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德建家园小区物业处,组织机构代码69613214-X。法定代表人:王战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晓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晓炜,前郭县人,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