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林广尊与黄树芳,黄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尊,黄某芳,黄某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某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原告林某尊,住址某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毛某萍,某东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宏,某东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芳,住址某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黄某新,住址某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林某尊诉被告黄某芳、黄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某轩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深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亦为本院认可的担保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黄某芳、黄某新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