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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州金晖热电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与莒县大自然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金晖热电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莒县大自然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69-1号原告青州金晖热电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北路高家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743431-8。法定代表人蒋德俊,经理。被告莒县大自然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后石灰窑村。组织机构代码:59655306-X。法定代表人李桂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金晖热电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大自然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对该银行存款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莒县大自然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