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张某某、付某乙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成年,住址同上。付某某与张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付洪瑞于2014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付某某银行存款二十九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彭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