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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吕太平与安亚如、张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吕太平。被执行人安亚如。被执行人张彩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5)承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吕太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费163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将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铁路北原五金后库第一号楼3单元302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吕太平名下,且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630.00元,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承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卜新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