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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袁长宝与袁绘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宝,袁绘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35号原告袁长宝,务农。委托代理人袁文秀,系原告长女。被告袁绘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宝与被告袁绘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长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