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韦保德与潘燕群、潘彦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保德,潘燕群,潘彦华,潘美活,唐谷良,陈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215-1号申请执行人:韦保德,武宣县通挽村民委梧山村村民。被执行人:潘燕群,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第*组村民。被执行人:潘彦华,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第*组村民。被执行人:潘美活。被执行人:唐谷良,柳州市东跃副食果杂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树德,桂平市社步镇中占村占坡屯村民。本院在韦保德申请执行潘燕群、潘彦华、潘美活、唐谷良、陈树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