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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正太与彭立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林正太,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华,居民。被执行人彭立仁,居民。原告林正太诉被告彭立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响陈民初字第023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彭立仁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林正太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78.5元。逾期后,被告彭立仁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林正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立仁唯一一套房产但是无法执行,同时本院扣划彭立仁银行存款7.83元并交由申请人领取。另查明彭立仁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林正太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立仁唯一一套房产但是无法执行,同时本院扣划彭立仁银行存款7.83元并交由申请人领取。另查明彭立仁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执行人林正太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正太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