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思燕商贸有限公司、自贡市沿滩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家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元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思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尤俊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常家熹,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家熹,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常家熹所有的神行者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三、上述车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