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初字第309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李昌发,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梁浩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蒙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