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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本立,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周某某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对被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