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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周某。被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支地。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高某乙,2013年9月2日因感情不和在临海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2014年12月25日,被告与临海市大洋街道塘里村签订《大洋街道塘里村高层立改套安置协议书》,协议明确拆除房屋补偿费混合四层一间148867元,装修27747元、附着物528元、临时过渡房租费18346元、奖励2笔25000元和5000元。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坐落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塘里村2-37号的一间四层楼双方各一半,今后若涉及拆迁,所得房屋装修赔偿款归原告所有,所得房屋主体赔偿款及安置房屋由原、被告各半分享。请求判令被告高某甲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84267元、房屋装修补偿款27747元、拆迁奖励15000元,合计人民币127014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询问笔录”自述,拆迁所涉房屋临海市大洋街道塘里村2-37号的一间四层楼系2006年11月由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出资拆旧建新建造的,故该房屋应属家庭共同财产,共拆迁所得补偿款亦属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按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属起诉不当,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另行提起家庭析产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阳明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