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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景文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景文,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905145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台营镇北刁崖村128号,2013年8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4月23日被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公安分局巡警抓获并羁押于陕西省神木县看守所,同年4月28日被河北省抚宁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抚宁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抚宁县看守所。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以(2014)抚刑初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书,对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景文信用卡诈骗一案中止审理。经查,现本案被告人张景文已到案,本案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石文婧审 判 员  林双全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