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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吴某。被告周某。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