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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陆田发与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陆田发,农民。委托代理人韦艳玲,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地址百色市城北二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明本,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胡枝现,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田发诉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振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田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艳玲,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枝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田发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与被告签订《竖井、输水隧洞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靖西县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段的工程提供劳务。原告按被告要求按时进场,并按被告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工作。原告提供劳务的该段工程于2013年11月20日全部完成,原告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刘祖顺、谢彬一起对原告提供劳务的该段工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8644元,被告的该项目负责人口头答应一星期内付完余款。而原告在被告进行结算确认签字后,才发现被告工作人员出示的2013年10月15日的有原告签字的5000元数额的欠条不是原告本人所签,系被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所以被告应欠原告劳务费数额应为123644元。之后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3000元,剩下的100644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竖井、输水隧洞工程劳务合作协议》,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3、《隧洞老陆开支情况》,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价款没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认可,没有得到实际结算确认,且该工程未经国家整体验收,故该劳务款余款的付款时间未届满,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百色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处对其辩解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方手中没有找到留存的合作协议,无法与证据2核对,同时认为协议中约定验收后才结清余款,现工程尚未整体验收,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是原告与被告协商签订的协议,有被告的盖章和被告方经办人的签字,而被告以己方找不到留存的合作协议为由否定证据2的真实性,理由并不充分,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本院给予采信。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隧洞老陆开支情况》中没有被告方盖章或工程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并不算是最终的结算,本院认为,证据3没有被告方的盖章或工程负责人的签字,而与原告进行结算的刘祖顺、谢彬二人无证据证明与被告方具有委托代理关系,证据3无法证明原告已经与被告进行结算,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与被告签订《竖井、输水隧洞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靖西县友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段的工程提供劳务。完成工作后原告与刘祖顺、谢彬结算确认工程劳务费为118644元,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支付了23000元劳务费,剩余的劳务费一直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与被告签订《竖井、输水隧洞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工作量后应该与被告进行劳务结算,而与原告进行结算的刘祖顺、谢彬两人无法证明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无法证明两人与被告具有委托代理关系,故不能证明原告已经与被告进行劳务结算,待原、被告双方就工程劳务进行结算后另行起诉。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5000元劳务费的事实,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田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陆田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银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黄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黄振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