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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文华诉吴贤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徐文华,男,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贤安,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华诉被告吴贤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吴贤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长期居住生活在上海,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吴贤安长期在上海工作生活,并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贤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