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会丽申请执行余亚磊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会丽,余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姚会丽,女,住禹州市。被执行人余亚磊,男,住禹州市。申请人姚会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657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余亚磊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姜万明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