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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翁成洲与刘兴搏、韩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翁某洲,个体。被告:刘某搏,打工。被告:韩某,峄城韩博服装厂员工,被告:宁某亭。原告翁某洲与被告刘某搏、韩某、宁某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洲与被告刘某搏,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某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洲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刘某搏、韩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等条款,以市中区龙头路龙凤南里15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作抵押,并且在枣庄市房地产监理处办理了他权证。被告宁某亭作为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提供担保,也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息,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被告刘某搏、韩某共同偿还欠款本金15万元以及利息;2、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3、被告宁某亭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搏辩称,我借钱是开饭店用的,2010年第一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一个月是1800元的利息,我已经还了29个月的利息了,后来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借款11万元,利息一共积累15万元了,饭店后来亏本了,就没钱还款了。被告韩某辩称,5万元的借款是我向我别的朋友借的,后来原告说他把钱还给我朋友,就当我向原告借了5万元,然后每个月付原告利息,还把房子抵押给了原告。被告宁某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被告刘某搏、韩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据》,被告宁某亭为刘某搏、韩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壹拾伍万元正;借款期限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借款利息3%。同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搏、韩某又签订了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搏、韩某自愿将市中区龙头路龙凤南里15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15万元的抵押担保。2013年3月6日被告刘某搏、韩某以坐落于市中区龙头路龙凤南里15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为原告的借款作了抵押登记,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枣房他证枣字第T0295**号),抵押期限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债权数额1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据、抵押借款担保合同、他项权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搏、韩某向原告15万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刘某搏、韩某应予偿还。对被告刘某搏、韩某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宁某亭作为担保人应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搏、韩某以坐落于市中区龙头路龙凤南里15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为1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在15万元借款范围内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搏、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翁某洲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3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如被告刘某搏、韩某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翁某洲可以以被告刘某搏、韩某所有的坐落于市中区龙头路龙凤南里15号楼东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5万元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刘某搏、韩某所有。三、被告宁某亭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翁某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瑛人民陪审员  邵长峰人民陪审员  代金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