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季廷法与王术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116-1号被罚款人王术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廷法与被执行人王术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术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术波罚款5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