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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某某居委会、某某居委会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某某居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庄某某,被告某某居委会,某某居委会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某某居委会、某某居委会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