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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颜培明、肖宗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培明,肖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378号申请人:颜培明,男,汉族,1951年5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肖宗雷,男,汉族,1989年4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378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宗雷驾驶的鲁QV06**号大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