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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与于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于辉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土城南街118号。法定代表人袁昌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源海,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于辉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诉被告于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益宏审 判 员  刘炳东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