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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95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农民,住浙江省苍南县。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xx市xx街道xx中路xx街x号3楼301室内开设赌博场面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收取头钱。2015年1月2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徐某、陈某乙、金某、张某乙、陈某甲、章某、白某、张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xx市xx街道xxx路xx街x号3楼301室内,用扑克牌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0800元。2015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到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黄某丙、张某甲、白某、章某、陈某甲、张某乙、金某、徐某、陈某乙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抓赌现场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骆舒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