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商初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马建宏、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马建宏,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10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88号。负责人刘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宏。被告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棚下街116号负责人黄清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马建宏、无锡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世纪花园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行无锡分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无锡分行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行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320元,减半收取12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60元,由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