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姜礼钧与符永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钧,符永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姜礼钧。被告:符永法。原告姜礼钧因与被告符永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姜礼钧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姜礼钧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姜礼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礼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林燕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审核:张林燕撰稿:张林燕校对:刘银云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印制(共印12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