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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延远与被执行人刘云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远,刘云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139号申请人张廷远。被执行人刘云贺。申请人张延远与被执行人刘云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宗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