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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鲁某诉张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张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鲁某。原告鲁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鲁某诉被告张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鲁某在庭前以与被告张某、李某已经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林审 判 员  王整风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