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鲁某诉张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张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鲁某。原告鲁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鲁某诉被告张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鲁某在庭前以与被告张某、李某已经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林审 判 员 王整风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