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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XX模等与李萍、王德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模等,李萍,王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XX模等。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王德荣。申请执行人XX模等与被执行人李萍、王德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标的款,申请人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兰慧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