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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夏某,女,1978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