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仁礼与高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礼,李国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94-1号原告赵仁礼,个体业主,现住五常市。被告李国彦,58岁,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礼与被告李国彦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国彦于2015年4月20日因病死亡,需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人李国彦死亡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需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都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