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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任军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任军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宝鸡市广园路1号宝鸡市盐业公司3层。负责人刘斌,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军权,男,汉族,住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执行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任军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赔偿款112000元,诉讼费1270元,执行费159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