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瑞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瑞诉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4)冀民申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北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宗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