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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永富盗窃罪,吴永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富,农民,住杭州市富阳区。2010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1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金科科,杭州市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晖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富及辩护人金科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永富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门路大富豪洗浴中心,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躺椅上正充电的苹果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555元。二、诈骗罪1、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永富以700元每日租金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桥柳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A×××××奔驰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866.55元。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永富伪造了该奔驰车的行驶证,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港航大厦农业银行门口处,将该车抵押给孙某,向孙某借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得95000元),被孙某识破后,关停手机,失去联系。案发后,涉案的奔驰牌轿车已由被害人柳某取回。2、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永富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德邻公寓内,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假房产证,冒充房东以房屋出租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应志杰的信任,后以支付租金和押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应志杰现金人民币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永富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以及诈骗应志杰等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诈骗柳某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向孙某借钱时没有说过用车辆作抵押,第一张借条上也没有写用车辆作抵押,第二张借条是孙某叫人打其,其才写了用车辆作抵押,其作假车辆行驶证是为了让其女朋友认为车辆是其的,其在借钱时没有将行驶证交给孙某,也没有将行驶证给孙某等人。在写了第二张借条后,孙某叫其开了车去借钱,还叫一个人跟着其,其没有借到钱,就将车停好,通知了柳某,其没有诈骗。被告人吴永富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吴永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盗窃后主要自用,还花钱进行维修,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诈骗应志杰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关于被告人通过伪造行驶证抵押借款,骗取孙某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将其租用的奔驰车抵押借款的故意,当时其同意杨某甲借用车辆,不同意用车抵押借款。(2)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被告人向孙某共出具了两份借条,其中注明用车抵押是第二张借条,该借条是孙某打了被告人后才写的,案卷中的行驶证是孙某叫其去做的,且车辆在被杨某甲开走后的第二天就由被告人取回,后因孙某催债拆掉了两个轮子,被告人电话通知柳某取回车辆,将柳某定性为被害人不妥。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永富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门路大富豪洗浴中心,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躺椅上正充电的苹果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5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永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密秋云的证言,被告人吴永富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罪1.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永富以700元每日租金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桥柳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A×××××奔驰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866.55元。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吴永富伪造了该奔驰车的行驶证,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港航大厦农业银行门口处,将该车抵押给孙某,向孙某借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实际得95000元),被孙某识破后,关停手机,失去联系。案发后,涉案的奔驰牌轿车已由被害人柳某取回。2.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永富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德邻公寓内,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假房产证,冒充房东以房屋出租的名义,取得被害人应志杰的信任,后以支付租金和押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应志杰现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应志杰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吴永富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德邻公寓内,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假房产证,冒充房东以房屋出租的名义,以支付租金和押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应志杰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左右吴永富到其公司,开始租了1辆马自达轿车,后又租了浙A×××××奔驰轿车1辆,价格是700元一天,协议签好吴永富先付了一部分租金,一段时间内吴永富的租金都付清的。后吴永富说其没有钱,租金就欠着,其就催吴永富还车,吴永富也没有将车还给其。2014年1月20几号时,警察打电话给其,说奔驰车在百合大厦后门,两个轮胎没了。其赶到后发现该车就是吴永富租去的车,旁边的小店老板告诉其一个电话号码,其打通后,对方说吴永富借他钱不还,看到吴永富在开该车,就拆了两个轮胎。之后其报警,并打电话给吴永富,吴永富说其经济上出了点问题,具体没有说过等事实。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其朋友杨某甲打电话给其,说有人想借钱,把车子放在其处,其说没空。2015年1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在高桥镇万能大酒店门口,杨某甲带了一个叫吴永富的人跟其见面,让其看了一下他的车子。其说看一下行驶证,吴永富说行驶证拿去处理违章了,明天会拿过来。2015年1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杨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吴永富过来了,其就叫他们到江堤路见面。到了江堤路,杨某甲和吴永富上了其车,吴永富拿出行驶证给其看了一下,其看到行驶证记载车是吴永富的,就将行驶证放在其车上。车上双方谈好借100000元,借10天,利息5000元,在车上吴永富写了借条给其,没写车子抵押的事情,但当时口头说好车子押在其处的。后其从农业银行取了钱,连自带的钱,扣除5000元利息,将95000元交给吴永富,其叫杨某甲将车子开到受降镇其一朋友家停着。后其查出车子的车主不是吴永富,而是一个叫柳某的人,其马上打电话给吴永富,并赶到德邻公寓,在楼下与吴永富见面。其对吴永富说车不是他的,要他马上还钱,当时其很生气,打了吴永富一巴掌。吴永富说钱已交给他女朋友了,其就要他联系女友,他女友说不管的,钱是她的。后其一直跟着吴永富,吴永富才承认行驶证是假的,车是从柳某处借来的。吴永富一直借不到钱,其就叫他重新写了借条,加上了车子抵押的情况,其当时说如果钱还不出,其就告他诈骗,他说第二天就去借钱。1月17日,其开着吴永富的车去接了吴永富,并叫其厂里一员工陪着吴永富去借钱(该员工不会开车,由吴永富开车),其有事情去忙了。中午时,员工打电话给其说吴永富将他骗下车,开车跑了,之后吴永富就关机,人也找不到了。后其通过杨某甲,约好到小寺弄与吴永富见面时,吴永富又跑了,其在弄堂口看见吴永富的奔驰车,就将两个轮胎拆下,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吴永富等事实。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场口一个老板认识了吴永富,当时吴永富在一房地产销售公司上班。孙某是办厂的,是其妻子老表的朋友。2014年1月14日,吴永富开着一辆奔驰车找其,说发生点事要向其借100000元,其身上没有钱,当时其想帮吴永富,就给孙某打了电话,说其朋友要借钱,该朋友的工作还好的,有一辆车要用的不能抵押的,孙某当时就拒绝了。第二天吴永富开车到其家,说车子可以抵押的,叫其联系孙某,其就打电话给孙某,说其朋友要借100000元,车子可以抵押的,孙某就同意了。其与吴永富到了高桥万能大酒店跟孙某见面,孙某说要看奔驰车的行驶证,吴永富说行驶证拿去处理违章了,没在车上,第二天会拿来的。1月16日,吴永富开车先到其家,其打电话给孙某,在万能大酒店见面后,孙某开着自己的车跟其和吴永富一起到了江堤路港航大厦的银行,在车上吴永富写了一张借条给孙某,并以吴永富的奔驰车作抵押,孙某去银行取了一些钱后,和车上自己带的钱一共10万元交给吴永富,当时说好借一周,要支付利息的。借钱后,孙某叫其将吴永富的奔驰车开到孙某在高桥的一个小兄弟处。当天下午,孙某打电话给其说行驶证查过,不是吴永富的,是柳某的,叫其找吴永富。其打电话给吴永富说,车子不是他的,怎么可以骗人,叫他将钱还掉,他说知道了。后其得知孙某知道行驶证是假的后,自己去找吴永富,吴永富承认车子不是他的,钱已用掉,没钱还,说会借来还给孙某。第二天孙某叫了一个弟兄陪吴永富去借钱,车子是吴永富开的,后吴永富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开车子跑了。后其打电话给吴永富,他电话不接,在微信上其劝他,他就说钱会还的,但一直没有出来见面,之后就联系不上了等事实。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德邻公寓1412室的房主,其于2014年1月29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吴永富,谈好是租一年,每月租金为1300元,押金1500元,租金半年一付,其当时收了一个月的租金和1500元押金。后其要求吴永富支付剩余租金时,吴永富说到当月底支付。但到了2月21日和22日时,其亲属打电话给其说德邻公寓的房子被出租了,其就打电话给吴永富问房子是否不要租了,吴永富说要租的,其问他为何将房子挂出去要出租了,吴永富说没有。后其到德邻公寓1412室,发现有一男一女在房间里整理东西,才知道他们是从吴永富处租来的,其告诉他们其才是房东,他们才发现被骗,其和他们打电话给吴永富时,吴永富均关机等事实。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吴永富是男女朋友关系,住在德邻公寓,吴永富曾向其借过两次钱,其中第二次90000元是其向朋友借来的,后其叫吴永富还钱,吴永富说其哥处有钱的。到2014年1月中旬,吴永富在德邻公寓将95000元给其,其将该款项还给了朋友。过了几天,杨某甲找到其,要其还钱,其认为钱是其从朋友处借来给吴永富用的,且钱已还了,其没有钱还的,后杨某甲提出将吴永富在房间内值钱的东西拿走,其就将吴永富的手表等物给了杨某甲以及吴永富原来说奔驰车是他的,直到杨某甲来找其,才知道该车是吴永富借来的,而且用车抵押借款等事实。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富阳复城国际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吴永富原是其同事,后吴永富离职。吴永富有好几辆车开的,其中一辆是奔驰,开的时间最长,吴永富说车子是其哥的事实。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吴永富,并通过吴永富介绍到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上班。吴永富上班开始开本田车,后开了奔驰车,吴永富说奔驰车是其堂兄的事实。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永富的母亲,其是改嫁到东洲街道红旗村吴家桥的,并生下了吴永富。其丈夫已去世,家里只有一幢砖房,还有二万多元的债务,由吴永富承担一半。其患有××,原来做保姆,后回到东洲街道老家住。其对于吴永富平时的工作、生活、收入等情况不清楚等事实。10.借条两份及行驶证复印证一份,证实被告人吴永富向孙某出具的第一份借条记载其向孙某借款100000元,第二份借条记载其向孙某借款100000元,以浙A×××××轿车抵押,同时吴永富向孙某提供了虚假的车主为吴永富的行驶证等事实。11.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浙A×××××奔驰轿车的车主为柳某,被告人吴永富向柳某租赁该车的事实。1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永富租房进行搜查的情况。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应志杰辨认被告人吴永富以及被告人吴永富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案涉财物的价值鉴定情况。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记卡交易明细、收条,证实被告人吴永富骗取被害人款项的事实。1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永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1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永富的前科以及基本身份情况。18.被告人吴永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永富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德邻公寓内,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假房产证,冒充房东以房屋出租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应志杰5000元以及其与吕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0月23日其以700元每日租金向柳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A×××××奔驰轿车1辆。2013年12月左右其炒房亏钱,经其要求,吕某从朋友处借了90000元钱给其。2014年1月13日,吕某跟其说她朋友要用钱,要其还钱。其没有钱,当时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杨某甲,其就找杨某甲借钱,杨某甲说其哥肯借100000元,但要车子抵押的,其说如要抵押就不借了。后杨某甲打电话给其说,车子由他开着,行驶证放在他处,其要用车跟他说一下。其认为奔驰车是借的,被杨某甲知道后怕不肯借钱,其就联系路边办证的以其名义做了假行驶证。1月15日,其开着奔驰车到受降找杨某甲,说车子可以放在他处,杨某甲就打电话给孙某,孙某来后先问了情况,由于身上没带这么多钱,1月16日中午在国贸大酒店后面,其与杨某甲先上了孙某的车,说好其奔驰车放在杨某甲处,孙某借100000元钱给其,在车上其写了向孙某借到100000元的欠条。后其与孙某到江边的农业银行取钱,孙某给其95000元,杨某甲就开着其车子走了,其将钱交给吕某,吕某就出门了,当天吕某还提出了分手。当天下午,孙某到德邻公寓叫其下去,孙某说车子不是其的,要求马上还钱,其打电话给吕某要求将钱拿回来,吕某说钱没有了,孙某就打了其一巴掌,说欠条重新写,其就重新写了一张欠条,同时写了用A9CR91轿车抵押。孙某说其骗他,其说不是存心骗的,孙某要其第二天去借钱。1月17日上午,孙某开着其借来的奔驰车,车上还有一个人,后孙某下车,由其开车,另一人陪其去借钱。到了大润发时,其趁另一人下车就将车开走,并更换了电话号码,他们就联系不到其了,车子还是由其在用,后放在百合大厦后面文物馆门口。1月20日左右,杨某甲联系其过来,其看见孙某就跑了。后来其母亲告诉其车子两个轮子没有了,其就打电话给柳某,叫柳某将车子开走,柳某说交警已联系过他等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吴永富有关其没有诈骗柳某的辩解以及被告人吴永富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永富诈骗柳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人吴永富在庭审中所作的供述,2013年10月23日吴永富以700元每日租金向柳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A×××××奔驰轿车1辆,在租赁期间吴永富对他人一直宣称该车为其本人所有或其亲戚所有。吴永富与吕某在案发时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前吕某为吴永富借钱,后因债权人催讨,吴永富自己没有资金可予偿还,遂产生借钱还债的想法,并通过杨某甲向孙某借款。虽吴永富供述其开始与杨某甲联系时不同意以奔驰车作抵押进行借款,但之后吴永富经与杨某甲协商,同意杨某甲将其租用的奔驰开走由杨某甲进行控制。吴永富认可这一期间其联系路边办证的以其名义做了假行驶证,做假行驶证的目的是怕杨某甲知道奔驰是其租用的情况后不肯借钱,可以证明案发时杨某甲、孙某存在奔驰车为吴永富所有的认识,吴永富对此亦属明知,而吴永富的相关行为可以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杨某甲、孙某的信任,进而获得孙某借款的意图,其开始向孙某出具的借条虽未记载用奔驰进行抵押借款的事实,但其同意将奔驰车交于杨某甲进行控制的行为可以反映双方之间同意以奔驰车作为借款归还保障的意思,且吴永富在孙某得知车辆非其所有而向其催讨借款的情况下又重新书写了以车辆进行抵押的借条,明确了以车抵押借款的意思表示,之后其又通过乘孙某派去陪其借款还债的人下车之机将奔驰车开跑的方式躲避债务,其也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柳某,直至奔驰车车轮被人拆下,交警通知柳某后,柳某才将车辆拉回。同时,吴永富在庭审中确认在案发时并不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其以因债权人向其催讨债务导致其与吕某分手,进而吕某不能借钱替其还钱的辩解不具有正当性。综上,被告人吴永富在租车后伪造奔驰车为其所有的行驶证,并将该车用于抵押借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吴永富的该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吴永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永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永富对于盗窃犯罪事实和部分诈骗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永富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永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永富退赔被害人李元俊损失人民币3555元,退赔被害人应志杰损失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蔚人民陪审员  陆全林人民陪审员  史济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