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韦某甲,女,住柳城县。被告:韦某乙,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