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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韦某甲,女,住柳城县。被告:韦某乙,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