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陈志平、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88-1号原告王小燕,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平,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丽梅,女,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燕与被告陈志平、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丽梅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燕以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梅的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燕撤回对被告刘丽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张亚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梅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