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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文贺与陈顺添,梁焕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文贺,陈顺添,梁焕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文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顺添,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焕娣,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再审申请人朱文贺因与被申请人陈顺添、梁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文贺申请再审称:朱文贺确实借出款项127万元,陈顺添亲自到南沙区塘坑中街125号二楼拿款并写下借据。陈顺添、梁焕娣经一、二审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庭审,一、二审不理朱文贺死活,判朱文贺败诉,不退诉讼费,不合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朱文贺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文贺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2009年至2012年间,在法院审结的其他案件中,陈顺添未归还朱文贺借款60多万元。在陈顺添、梁焕娣没有偿还上述借款的能力的情况下,朱文贺仍出借127万元巨额款项,与常理不合。朱文贺主张其向陈顺添、梁焕娣出借了127万元,仅提供了《借款条》和《承诺书保证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借出了127万元款项。一审对朱文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朱文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文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