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827号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双轮路-1号。法定代表人:姚春阳。委托代理人:朱家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韬浦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