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金叶与被执行人崔林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叶,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崔金叶,女,2001年7日2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县。法定代理人于亚芬,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崔林,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新区街。申请执行人崔金叶与被执行人崔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宁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