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广东千叶松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碧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千叶松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碧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广东千叶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何爱辉。委托代理人:何敏康,广东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碧奎。被告:林碧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千叶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帮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碧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