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牛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牛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胜审判员 乔朝阳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