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魏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姜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 娟_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